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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清远一熔铸车间发生爆炸造成5人死亡,应急

来源:中国金属通报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2-04-26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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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京报讯 4月25日,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广东精美特种型材有限公司“4·3”较大爆炸事故的通报,以下为全文: 2022年4月3日,位于广东省清远市的广东精美特种型材有限公司(以下

新京报讯 4月25日,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广东精美特种型材有限公司“4·3”较大爆炸事故的通报,以下为全文:

2022年4月3日,位于广东省清远市的广东精美特种型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美公司)熔铸车间发生爆炸,造成5人死亡。在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阶段仍发生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爆炸事故,教训极其深刻。精美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6.5亿元,员工1302人,主要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产品主要为铝型材及铸造深加工部件,生产铝棒材采用深井铸造工艺,有固定式熔炼炉10台,年熔铸产能30万吨。4月3日上午11时10分许,该公司熔铸车间9号铸井上的铸造机结晶器一导流孔发生铝水泄漏,铸井看盘工擅自脱岗,未能及时进行处置,大量高温铝水快速泄漏进入深井,遇冷却水发生剧烈爆炸。附近的6号井受9号井爆炸影响,接连发生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车间被炸毁,周边相邻建筑受冲击波影响,发生变形破损。

经初步调查,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暴露了涉事企业、相关地方和部门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一是企业安全设备设施缺失。精美公司没有按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贸行业中的“铝七条”要求对设备存在的隐患进行排查整改。固定式熔炼炉高温铝水出口位置未配置液位监测报警和联锁装置;流槽与铸造模盘接口位置安装的液位传感器仅有高位报警功能,没有低液位报警功能,不能监测流槽内铝水液位陡降的情况;深井铸造结晶器的冷却水系统安装了进水温度、压力、流量监测和报警装置,未安装出水温度监测和报警装置,不能监测铸造井内冷却水温度迅速上升的情况。这些安全设备的缺失造成无法自动监测结晶器铝水泄漏,也无法及时将流入结晶器的铝水切断并将其导流至应急坑内,导致事故发生。

二是企业安全管理失控。精美公司没有认真吸取2018年以来铝加工(深井铸造)行业4起爆炸事故教训,安全培训流于形式,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管理层和一线员工对“铝七条”一问三不知,作业现场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十分混乱。从监控视频看,4月3日11时9分50秒,事发前9号深井看盘工违反操作规程,擅自脱岗,铸造现场无人监护,铸盘结晶器铝水泄漏1分半钟仍未发现,未能及时处置紧急情况。

三是地方监管部门执法检查不严格。清远市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11月4日对精美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仅排查出“固定式熔炼炉高温铝水出口和流槽接口联锁装置不完善”的问题,对其余涉及“铝七条”的隐患和问题没有排查出来。在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后交办清城区应急管理局复查,清城区应急管理局于同年12月14日进行了复查,确认“固定式熔炼炉高温铝水出口和流槽接口联锁装置不完善”已整改完成,但本次事故暴露出这项隐患依然存在。地方监管部门安全执法检查和复查不严格的问题十分突出。

四是部分地区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责任落实不到位。今年以来,广东省工贸行业接连发生惠州市华业铸造厂“2·18”钢水较大爆炸事故、惠州市丰林亚创人造板有限公司“3·7”闪燃事故、清远市精美特种型材有限公司“4·3” 较大爆炸事故,暴露出广东省惠州市、清远市等地区和相关监管部门对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不重视,抓落实不认真、不严格、不到位。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决扭转当前工贸行业事故多发势头,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是切实吸取事故教训,强化警示教育。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克服松懈麻痹的思想倾向,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十五条措施”,将此通报要求传达至辖区内所有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督促相关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员工认真学习并掌握“铝七条”要求,指导企业负责人给企业全体员工讲一次专题警示教育课,观看铝加工(深井铸造)行业事故案例和视频片,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提高熔炼、铸造等高风险岗位人员的安全操作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是狠抓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各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要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全面研判本企业的安全风险,认真对照 “铝七条”组织开展自查自改,切实强化现场安全管理。不符合“铝七条”要求的,要严格整改到位;已按“铝七条”完成整改的,要加强监测报警设备和联锁装置的保养维护,保持安全设备设施的有效性,严格落实看盘工等关键岗位人员职责。地方各级负有执法管辖权的应急管理部门要对企业整改情况严格执法检查,对存在“铝七条”问题且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无法保证现场安全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严格依法查处;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报请地方政府取缔关闭。对下达重大隐患整改执法文书而拒不整改或关闭、破坏安全监测报警等安全设备设施且符合《刑法修正案(十一)》情形的,要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文章来源:《中国金属通报》 网址: http://www.zgjstbzz.cn/zonghexinwen/2022/0426/16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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