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以及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
(三)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以及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储存和运输;
(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农业来源初级产品(以下简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安全信息的公布以及本法对农业投入品的规定,必须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以预防为主,实行风险管理、全过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管制度。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上级政府负责对下一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评议、考核。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八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九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照章程建立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活动,倡导健康饮食,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单位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必须真实、公正。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食品安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国家对农药使用实行严格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进替代产品开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第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文章来源:《中国金属通报》 网址: http://www.zgjstbzz.cn/zonghexinwen/2022/1207/17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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